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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金)矿业开采立新规
时间:2022-01-14 14:49:13

刚果(金)的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采矿业是其经济命脉。刚果(金)对矿业开采管理较严,2002年颁布《矿业法典》,次年又颁布《矿业条例》。但在实施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一些投资者通过签署咨询服务合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或不完整的纳税申报方式,在与刚果(金)政府分红之前抽取了大量资金,刚果(金)政府收不到足额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缺乏透明度使得刚果(金)从开采其土壤和底土的矿物中获得的利润微乎其微,自然环境也因为采矿业受到威胁。为解决上述问题,2018年刚果(金)颁布新《矿业法》,修改了18处,增加了加强政府干预力度、提高本国利润、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些新规定务必注意。


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准入门槛

新《矿业法》为适应着刚果(金)不断变化的政治和行政环境,一方面,加强了该国政府对国有采矿领域、采矿权和采石场的管理控制水平,另一方面提高了采矿业的准入门槛。新法规定,只有在刚果(金)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专门从事采矿活动的公司才能持有勘探权和采矿权。若外国公司在刚果(金)从事采矿工作,不仅要遵守刚果(金)的法律规定,还需提供申请人原籍国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税务证明、原籍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法人良好品行的证明。为扭转刚果(金)国家对矿业公司股本参股比例小的局面,新《矿业法》第71条d项规定,政府将无偿取得矿业公司10%的股份,且该股份不能稀释。除此之外,当尾矿开采权被延迟时,5%的股权应转让给政府。刚果(金)国企提供矿体以参与投资时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给现已存在的企业,二是成立一个独立的新公司。因刚果(金)属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的缔约国,矿体价值按照该组织颁布的《商业公司及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估算,国有企业在现有企业或新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由该估值决定。


采矿权到期后,所有权将转让给国家。新《矿业法》第326条第二项规定,在不影响其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场地补救义务的情况下,采矿权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所有权,在采矿权期满、撤销或完全放弃的情况下,应转让给国家。新《矿业法》加大了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新《矿业法》第276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任何一个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被另一个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收购的合并交易,必须事先征得刚果(金)政府的同意。第128条规定,未经刚果中央银行和部长事先批准,任何买卖其他手工矿物的股票市场都不得在国家领土上经营。除上述外,新《矿业法》第253条规定,持有人应将转让采矿权所产生的损益计入所得税的评估基础中,即政府将对持有采矿权企业的股份或股份的转让按溢价进行征税。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和股权交易的溢价税的繁琐规定大大降低了采矿权持有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的流动。为改善抵押权和转让合同的登记固定费用率低的问题,刚果(金)放弃传统采矿制度,转而采用使所有采矿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相同条件的普通法采矿制度。为提高负债率,新法规定,申请采矿性质的采矿权时,需提交开发、建设、采矿作业和矿山关闭恢复的融资方案,申请人提供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必需资金的40%。


2021年10月8日,刚果(金)政府召开了一次部长级会议,矿业部部长安托瓦内特·恩桑巴·卡兰巴伊在会上表示,目前国内仍然存在不符合矿业法要求的非法勘探开采活动,有的证件不齐全,有的未经允许就开展采矿。部长强调,矿业部将加大审查力度,启动针对矿业地籍局的一项审计工作,其目的是促使在刚果(金)的投资经营者和政府机构公职人员共同遵守新《矿业法》。

缩紧投资者收益,增加出口限制

新《矿业法》扩大税基,有色金属或贱金属的特许权使用费从原先的2%升高至3.5%,战略矿物质则升至10%。由缴纳外国人报酬特别税按10%的税率调整如下:在项目的前十年,矿权持有人须按普通法规定的税率的一半缴纳,在以后各年按普通法规定的税率全额缴纳,并对支付给外籍工作人员的薪酬征收特别税。地表税也增加了十倍,还增加了超额利润税的规定,即如果材料或商品价格严重偏高,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25%,超额利润按50%征税。增加了股份转换溢价税,若在刚果(金)域内的法人资产被转让股权或股份,则法人确认的溢价被视为刚果来源。第246条规定,矿权持有人应对不在刚果(金)设立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向其提供的任何类型服务的报酬支付税款,该税率已升为14%。


新法的折旧规则删除了旧法的例外规定(第一年60%),采用线性折旧法,在投资折旧的情况下,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将其出口销售收入的100%汇回其在刚果(金)的主要账户。新《矿业法》还加强了授予、转换、续期和转让采矿权的条件,有意在刚果(金)采矿行业投资的人必须做出申报在该国域内获得的利润和收入的书面承诺。若是开采权持有人想延期矿权,应证明自己未出现过违反纳税和海关义务的情况,并达到国家要求的项目盈利性。矿产权利或采矿权持有人需要每月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申报他们生产、销售和出口的矿产的数量和价值,以及已向国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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